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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申請提前退役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由役男或委託其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填具役男申請提前退役調查審核表,檢附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比照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八條進行初審,並將證明文件及初審有關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審,並副知役男服勤單位。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前款案件時,應於七日內完成複審並提出具體審查意見,連同證明文件及複審有關資料,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四、主管機關收到前款案件時,應於七日內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函知需用機關、服勤單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 役男於基礎訓練期間,經核定提前退役者,其提前退役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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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役男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役男家屬中之…第3條符合前條規定申請提前退役之役男,有兄弟現服替代役或常備兵役時,得由現服替代役中較接近退役日期…第5條經核定提前退役之役男,主管機關應製作退役證明書,於退役生效日時,由需用機關轉發。第6條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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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