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 第16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16條

備役役男應召終了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施演習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應對備役役男解除召集,並將其應召日期、日數及有關事項,於解除召集十日內函送需用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 二、實施演習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應依備役役男之申請發給應召集證明。 三、鄉(鎮、市、區)公所於接獲第一款召集相關資料後,應於三日內輸入資訊系統。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全文第16-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