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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10條

關於本署行政事務,檢察總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開署務會議。但不採表決制。 檢察總長遇有重要法律問題或有關檢察事務之重要事項,得召集檢察官會議,商討後供檢察總長採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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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