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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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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院職員應照規定時間到公,並親自簽到、簽退,或以電子刷卡方式為之,不得遲到早退及委人代辦,其因病或因事不能依時到院者,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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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最高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第3條
本院文件,以本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廳名義行之者,不在此…
第4條
本院應於每年年終依法舉行年終會議,決定次一司法年度之下列事項:一、法官事務分配。二、法官分案…
第5條
本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第6條
本院辦公時間,依照政府通令規定辦理。但有特別情形時,得延長之。星期六、星期日及例假日,書記廳…
第8條
本院職員在辦公時間內,除因公外,不得接見賓客。
第9條
本院職員承辦事件,除依其性質或有特別情形不能即辦者外,應隨到隨辦,不得稽延。
第10條
本院職員對於承辦或其他有關院務之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第11條
本院職員每月工作成績,由其直接長官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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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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