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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5條

經評議決定之裁判主文,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抄送文書科,並通知行政機關以外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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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