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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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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4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公務歲計、公務出納與公務財物之會計事項。 二、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 三、會計、現金財務、財物預算及工作之審核事項。 四、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會同監辦事項。 五、付款憑單與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 六、各類會計帳簿之登錄事項。 七、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 八、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卷之保管事項。 九、其他有關會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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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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