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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10條

會計師採用管理階層聘僱或委任之專家、查核人員專家之工作作為查核證據時,應依審計準則500號、620號規定辦理,審慎評估專家之專業能力、適任能力、客觀性,及專家工作所用資料、假設、方法、結論是否合理及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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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