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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13條

會計師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應依審計準則260號規定辦理;對於設置有審計委員會者,須將與審計委員會溝通之時間、對象、內容及結果記載於查核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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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