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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23條

會計師查核第一上市(櫃)公司年度及第二季財務報告、外國興櫃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得與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合作,我國會計師應負責規劃、指導及監督,並依審計準則600號規定辦理,且出具查核報告不得提及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 前項公司之重要子公司亦應由我國會計師查核,或與前開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合作,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會計師核閱第一上市(櫃)公司及外國興櫃公司期中財務報告,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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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