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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 第30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30條
查核報告除應記載審計準則規定之事項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查核工作及財務報表編製所依據之法令名稱。 二、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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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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