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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20條

懲戒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對於懲戒事件認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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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