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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3條

懲戒委員會置辦事人員,掌理會議紀錄及會內其他事務,由主任委員簽請金管會指派職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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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