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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 第10條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第10條
會計師查核現金出資,應查核出資繳納情形,其有送存銀行者,應核對存款憑證;以票據等方式存匯轉撥者,應查核已否兌現。查核債權出資,應查核其對有限合夥之債權發生原因是否確實。 出資已動用者,應查核有限合夥之附表說明,並核對各項憑證。 出資轉存定期存款者,應查核是否有質押、解約、轉讓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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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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