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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 第6條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第6條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三款之財產抵繳出資明細表應載明合夥人姓名、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及有限合夥核給之出資或憑證。 技術作價、股票抵繳及其他財產抵繳出資者,應載明相關財產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依法登記予有限合夥;依法無登記之規定者,應載明該項財產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交付予有限合夥。 股票抵繳出資者,並應載明其估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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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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