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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第5條

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准: 一、不符合前條規定。 二、經發現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理制度未有效執行且無正當理由。 三、執業會計師有違反法令或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之情事,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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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