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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 第7條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7條
證券金融事業及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證券商應於每日下午,將當日各種有價證券融資融券餘額資料送達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彙計,於次一營業日開市前公告,並通知證券經紀商於營業處所公布之。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
第六條
規定暫停或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時,應於依前項方式公告之當日通告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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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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