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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21條

雇主應使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實施下列監督工作: 一、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第十九條規定之事項。但雇主指定有專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三、監督個人防護具之使用。 四、勞工於儲槽之內部作業時,確認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措施。 五、其他為維護作業勞工之健康所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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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