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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6條

雇主使勞工於下列規定之作業場所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必要之控制設備: 一、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從事有關第一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作業,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二、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從事有關第二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作業,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三、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關第三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作業,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前項控制設備,應依有機溶劑之健康危害分類、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依風險等級選擇有效之控制設備。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之作業者,不適用第一項各款規定。 雇主使勞工以噴布方式從事第二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之作業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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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