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有機農業促進法 › 第2條

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維護水土資源、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動物福祉與消費者權益,促進農業友善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農產品: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林產、水產、畜牧等…
← 第1條看 有機農業促進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