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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38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認證之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於本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視為已依本法認證合格,得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有機農產品相關規定辦理驗證業務。 本法施行前已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驗證合格之有機農產品,於本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其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效期尚未屆滿者,視為已依本法驗證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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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