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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2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容器或包裝,應依本法第十八條及本辦法規定標示;其以散裝販賣者,應依本法第十九條及本辦法規定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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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