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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 第4條
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4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原產地(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我國境內驗證者,以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九十五之原料原產地(國)或含量最高之前三項原料原產地(國)為標示。但原料經於境內加工後已產生實質轉型者,除以國產品之文字為標示外,應另於含量最高之前三項原料名稱之後,以括號方式標示有機原料之實際產地(國)。 二、進口有機農產品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原產地(國)為標示。 散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其原產地(國)標示之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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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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