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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9條

有機農產品標章以黏貼方式標示者,由驗證機構印製於不可重複使用之標籤上,提供農產品經營者使用。 有機農產品標章採印製於產品之容器或包裝上者,農產品經營者應將該容器或包裝設計圖稿送請驗證機構審核通過後,始得印製;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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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