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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機構或法人經營認證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 ISO/IEC 17011 建立及實施驗證機構符合性評鑑制度,簽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領域多邊相互承認協議。 二、為國際認證論壇(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IAF)之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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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