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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第6條

製播有線廣播電視廣告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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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標準所稱有線廣播電視廣告,係指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影像、聲音,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第3條有線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第4條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時段、鎖碼播送特定廣告。第5條播送廣告時應以字幕、圖卡、旁白、音樂或其他方式與節目明顯區分。第7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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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