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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41條

系統經營者應設置系統維護工作日誌及工作紀錄簿。 工作日誌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 二、故障發生情形及其修復時間。 三、電源中斷與恢復供電時間及使用自備發電機情形。 四、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工作紀錄簿應分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電波洩漏測試紀錄。 二、接地電阻測試紀錄。 三、信號品質測試紀錄。 四、測試設備校正紀錄。 五、信號處理設備保養維護紀錄。 六、自備發電機保養維護紀錄。 七、故障修護紀錄(含平均修護時間)。 工作日誌及工作紀錄簿須經工程主管簽核,其格式由各系統經營者自行訂定,保存期間為一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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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