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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 第6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第6條
為防範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時造成損害,或為減輕受害程度,主管機關得視情況通知該管轄區域內之系統經營者為左列措施: 一、停止播送全部、部分或特定頻道之節目。 二、指定於全部、部分或特定頻道播送特定節目或訊息。 前項通知未明示頻道者,視為系統經營者應停止播送全部頻道之節目,或於全部頻道播送特定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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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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