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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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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