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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 第5條

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申請擴增經營地區,未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 二、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九項所定之辦法。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技術規範。 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辦法。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收費標準。 七、違反原營運計畫承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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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