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標準 › 第2條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標準 第2條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左列事業者,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如左:  一 興建國民住宅出租出售業: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二 興建商業大樓出租出售業: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  三 遠洋漁業:新臺幣四百萬元。  四 汽車製造業:新臺幣一億元。  五 觀光旅館業:國際觀光旅館新臺幣六千五百萬元。一般觀光旅館新    臺幣二千六百萬元。  六 建築經理業:新臺幣五千萬元。 經營前項事業以外之公司,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在有限公司為新臺幣五 十萬元;在股份有限公司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較高 標準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標準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