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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標準 第4條

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登記設立之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最低資 本額不符前二條規定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增資時應依本標準之規定 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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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