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 第11條

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1條

有限合夥所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預查登記: 一、違反公序良俗。 二、屬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 三、性質上非屬營利事業。 四、政府依法實施專營。 五、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