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 第4條

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4條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於保留期限內,不得更換申請人。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