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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38條

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之登記、營運資金、解散及廢止登記,準用公司法之規定。 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之清算,以外國有限合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支機構經理人為清算人,並準用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一條第三百八十二條及無限公司清算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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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