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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有限合夥代表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之期限申請登記。 二、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全體合夥人承認。 三、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將年度財務報表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四、未依第三十條規定,備置歷年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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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