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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第11條

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之登記,應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加具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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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