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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第13條

因行政區域之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有限合夥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者,應檢具門牌整編或改編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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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