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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第7條

有限合夥暫停營業,應檢具申請書,並應檢具普通合夥人之同意書,申請停業登記。 有限合夥辦理復業登記時準用前項規定。 有限合夥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該期限內檢具申請書申請延展開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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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