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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第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規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有限合夥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 二、申請停業登記、延展登記、復業登記、解散登記或廢止登記。 三、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或增加出資額登記,或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登記或增加營運資金登記時,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四、因法律變更而須申請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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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