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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0條

期貨交易所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擬具預算,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截至該季之執行情形,申報本會備查。 期貨交易所應依本會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執行之,並就其部門及人員訂定績效評估及考核辦法,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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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