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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5條

期貨交易所應於一定處所備置其所交易之契約規格內容及其會員或期貨商之財務業務資料,以供公眾閱覽。 前項一定處所係指期貨交易所主營業所所在地、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機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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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