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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7條

期貨交易所應按日製作期貨交易行情表,記載下列事項,並於交易所揭示處公告之: 一、契約名稱或代號。 二、開市、最高、最低、結算價或收市價;其有申報價格而無成交者,記載其最後之申報價格。 三、與前一營業日收市價格比較後之漲跌情形。 四、成交量、未沖銷契約量之分計及合計。 五、其為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者,應含相關的履約價格。 六、其他相關交易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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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