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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7條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一、停業、復業或歇業。 二、會員或期貨商與期貨交易所間,關於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 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應行申報事項。 四、與外國交易所、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 五、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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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