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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第10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二十億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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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