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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第12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由全體發起人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五)。 二、章程。 三、發起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二)及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場地、人力及軟、硬體設備情形說明。 五、由期貨結算機構出具承諾辦理結算、交割之證明文件。但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免附。 六、已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七、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開業當年度及其次年度財務預測。 八、發起人出具無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 九、未來三年預計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種類及其經濟效益與公共利益之分析。 十、發起人為兼營期貨業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 十一、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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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