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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第2條

期貨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及公司制,其設立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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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