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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108條

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對作、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生期貨交易人或第三人誤信之行為。 前項所稱對作,指下列之行為: 一、場外沖銷。 二、交叉交易。 三、擅為交易相對人。 四、配合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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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