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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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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111條
期貨業對於仲裁之判斷,或對於依仲裁法
第四十四條
成立之和解、
第四十五條
成立之調解,遲不履行時,除有仲裁法
第四十條
或
第四十六條
準用同法
第四十條
之情形,經提起撤銷仲裁判斷、和解或調解之訴者外,在其未履行前,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停業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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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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