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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13條

非依本法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 任何人不得以場所、設備或資訊,提供他人經營前項非法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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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