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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24條

會員應依章程之規定出資;其最低出資額,由主管機關依會員種類分別定之。 除依章程規定分擔經費及前條應繳之款項外,各會員對於期貨交易所之責任,以其出資額之十倍為限。 第一項會員之出資,以現金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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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